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32 條
- 1.兩廠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包含適用勞基法與選擇依勞基法規定基準給付之退休及資遣人員發給之一個月預告工資),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薪給之慰助金(不含一個月預告工資)。但已達屆退日前六個月者,加發之慰助金按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適用勞基法及選擇依勞基法規定基準給付者,則依提前退休月數加一個月發給預告工資);其提前月數之計算,以其至屆退日往前逆算,每提前一個月退休者,加發一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加發之經費由兩廠編列預算支給。
- 2.前項慰助金(不含預告工資)之計支基準,為每月支領之單一薪給(不含津貼、加給及獎金)。
- 3.曾依法令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並支領加發給與之人員,不再適用第一項加發慰助金之規定。
- 4.專案精簡人員於資遣、退休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再任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應由再任機關(構)、學校追繳六個月內再任月數之慰助金,其再任日數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逾一個月以上者,畸零日數不計,並繳回兩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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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規,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32條分為以下幾個款項: 1. 根據本條第1項,對於因精簡而退休或資遣的人員,可以一次性加發最高七個月薪資的慰助金,包括退休或資遣人員根據勞基法規定給付的一個月預告工資。而且,對於延後退休或資遣的人員,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慰助金就會減少一個月薪資,但是已經達到屆退日前六個月的人,慰助金則是根據提前退休的月數發給(還包括一個月預告工資)。這些額外支付的費用會從兩廠的預算中提撥。 2. 根據本條第2項,這些額外支付的慰助金(不包括預告工資)的計算基準,是基於每月的單一薪給,不包括津貼、加給以及獎金。 3. 根據本條第3項,之前已經依法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的人員,並且已經領取了額外支付的慰助金,不再適用第一項額外支付慰助金的規定。 4. 根據本條第4項,專案精簡人員如果在資遣或退休生效後的六個月內再次擔任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所列舉的職務之一,並且每月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則應追繳六個月內再任月數對應的慰助金。如果再任日數不足一個月,則按一個月計算;如果超過一個月,則畸零日數不計。這些慰助金應該要返還給兩廠。 以上是對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32條的解釋。資料來源是所提供的資料,其中具體的法條內容與解釋參照相關法令和提供的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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