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32-1 條
- 1.曾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者,於其將來再依各該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應將原所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全數繳回兩廠。但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 2.前項但書規定,於領取年金給付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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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32-1 條的規定,如果曾經支領過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的人在將來再依相關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應該將原先所領取的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全數繳回。不過,如果所領取的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比原先的補償金額低,只需要繳回與所領取的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相同的補償金。 範例:如果某人曾經支領過100萬元的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而在未來領取養老給付時,所得到的金額只有80萬元,那麼這個人只需要繳回80萬元的補償金。 2. 但是,如果是領取年金給付的人,則不適用前項但書的規定。 範例:某人領取了年金給付,並不需要根據前項但書的規定繳回任何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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