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33 條
兩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之計算,除採計於本行或兩廠編制內人員之年資外,應併計下列年資。但以未曾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核給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或辦理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工作年資為限: 一、曾任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人員、軍職人員或警察人員之年資。 二、曾任其他公營事業機構雇員以上之年資。 三、曾服義務役軍職或替代役人員之年資。 四、曾就讀軍事學校基礎教育期間經權責機關折算之軍職年資。 五、曾任兩廠同一事業機構臨時人員之年資。但勞基法施行後之工作期間中斷三個月以上者,中斷前之年資不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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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33條的規定,兩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的計算,除了要採計在本行或兩廠編制內人員的年資外,還應併計下列年資: 1. 曾任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人員、軍職人員或警察人員之年資。 2. 曾任其他公營事業機構雇員以上之年資。 3. 曾服義務役軍職或替代役人員之年資。 4. 曾就讀軍事學校基礎教育期間經權責機關折算之軍職年資。 5. 曾任兩廠同一事業機構臨時人員之年資。但如果在勞基法施行後的工作期間中斷超過三個月,則不予採計中斷前的年資。 例如,如果某人先在中央銀行工作了5年,然後轉任其他公營事業機構工作了3年,最後再回到中央銀行工作了10年,那麼在計算退休、撫卹或資遣年資時,該人的年資應包含在中央銀行的5年,其他公營事業機構的3年,以及再次在中央銀行的10年。 參考資料: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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