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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34 條

  1. 1.依本辦法辦理退休、資遣人員再任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或公職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其退休、資遣前之工作年資,再依相關法令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不予計算。
  2. 2.曾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發相當退休、資遣給與,再任兩廠派用人員,重行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時,其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費基數或百分比,應連同以前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職、伍)基數、百分比、資遣給與、離(免)職退費或辦理年資結算給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本辦法規定之給與最高基準為限,其以前退休(職、伍)或資遣給與已達最高限額者,不再增給;未達最高限額者,補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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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以上的法规内容,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34條可以解释如下: 1. 依本辦法辦理退休、資遣人員再任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或公職时,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其退休、資遣前之工作年資,再依相關法令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不予計算。 解释:根据该条款规定,被退休或資遣人员如果再次就职于公營事業機構或公職时,不必返还已经领取的退休金或資遣費。同时,在重新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时,之前退休或資遣前的工作年資不会再重复计算。 2. 曾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給與,再任兩廠派用人員,重行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時,其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費基數或百分比,應連同以前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職、伍)基數、百分比、資遣給與、離(免)職退費或辦理年資結算給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本辦法規定之給與最高基準為限,其以前退休(職、伍)或資遣給與已達最高限額者,不再增給;未達最高限額者,補足其差額。 解释:根据该条款规定,之前曾经按照相关法规办理退休或資遣,并核发了相应的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費的人员,如果再次被派任到其他两廠工作时,重新办理退休、撫卹或資遣时,应将之前由政府编列预算支付的退休(職、伍)基數、百分比、資遣給與、離(免)職退費或辦理年資結算給與合并计算,以不超过本辦法规定的给予最高基准为限。如果之前退休(職、伍)或資遣給與已达到最高限额,就不再增加;如果未达到最高限额,就应予以补足差额。 可以参考的资料: -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20137) - 公營事業機構工作人員退休與撫卹給與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3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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