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34-1 條
兩廠派用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休金、資遣費及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為支領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故意致該現職兩廠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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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34-1條,兩廠派用人員或其遺族在以下情形之一時,喪失申請退休金、資遣費及撫卹金或死亡補償的權利: 1. 褫奪公權終身。 2. 在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3. 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4. 為支領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故意致該現職兩廠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5.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根據此條款,兩廠派用人員或其遺族在上述情形中的任何一種情形下,將失去申請退休金、資遣費及撫卹金或死亡補償的權利。 例如,如果一位兩廠派用人員被判犯有內亂罪,並且判刑確定,根據該條款,該人員及其遺族將失去申請退休金、資遣費及撫卹金或死亡補償的權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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