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3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兩廠派用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休金、資遣費及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為支領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故意致該現職兩廠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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