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34-2 條

  1. 1.兩廠派用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 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未滿七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五十。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三十。 四、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二十。
  2. 2.前項人員受緩刑宣告期滿而未經撤銷者,自緩刑宣告期滿後,不適用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其已減少之退離(職)相關給與,應由兩廠補發之。
  3. 3.第一項所定應剝奪或減少之退離(職)相關給與,以最近一次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依其工作年資所給者為限;其內涵包含依本辦法支給之退休金資遣費。第一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處分者,從重處罰。
  4. 4.依本辦法退休或資遣後,再任為兩廠派用人員者,其曾依第一項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之工作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離職或再任期間亡故時,不再核給退離(職)給與,且是項工作年資連同再任後之年資併計後,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5. 5.依本辦法退休或資遣後始受降級減俸懲戒處分者,應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俸(薪)級或俸(薪)額計算退休或資遣給與;其執行日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懲戒處分判決書於退休或資遣後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者,自判決書送達該主管機關之翌日起執行。 二、懲戒處分判決書於退休或資遣前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但尚未執行者,自懲戒處分判決執行之日起執行。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34-2條,該條規定了兩廠派用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的情況下,其退離(職)相關給與應該剝奪或減少的規定。具體分為四項: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但未滿七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五十;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但未滿三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三十;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但未滿二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二十。此外,該條第2項規定了在緩刑宣告期滿且未被撤銷的情況下,不適用第3項和第4項的規定,已經減少的退離(職)相關給與應由兩廠補發。第3項規定了應剝奪或減少之退離(職)相關給與以最近一次退休、資遣或離職前核給者為限,其中包括退休金和資遣費。根據第4項的規定,再次任職於兩廠派用人員的人在重行退休、資遣、離職或再次任職期間去世時,不再核給退離(職)給與,而是將其工作年資和再任後的年資一起計算,根據第34條的規定辦理。最後,根據第5項的規定,在退休或資遣後受到降級或減俸的懲戒處分,退休或資遣給與的計算應根據降級或減俸後的俸(薪)級或俸(薪)額進行,並將其執行日期分為兩種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