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35 條
- 1.兩廠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提撥退休基金及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成立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管理之。
- 2.兩廠應依勞退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為適用勞退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僱用人員,按月提繳其工資百分之六之金額,儲存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適用勞退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僱用人員並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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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35條的規定: 1. 兩廠(即所屬事業機構)應依相關法令的規定,提撥退休基金及勞工退休準備金。同時,兩廠還應成立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和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來監督和管理這些資金。 2. 兩廠應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的規定,為適用該法的退休金制度的僱用人員,按月提繳其工資的6%作為退休金,並儲存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中。適用此退休金制度的僱用人員也可以在每月工資的6%範圍內,自願額外提繳退休金。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勞工退休金條例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1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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