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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4 條

兩廠各級職務,除中央印製廠總經理及中央造幣廠廠長(以下合稱主持人)外,分類職位分第一職等至第十五職等,以第十五職等為最高職等。評價職位分第一職等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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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了兩個廠(中央印製廠和中央造幣廠)的級職位分類及評價職位等級。根據該條規定,兩廠的職位分為第一職等至第十五職等,其中第十五職等是最高職等。同樣地,評價職位分為第一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其中第十四職等是最高評價職位等級。 參考資料: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中央銀行官方網站,https://www.cbc.gov.tw/public/D9A61F2BA6AE637550FB3DD4BC3F6977.pdf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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