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8 條
- 1.兩廠人員升等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資:屆滿升等年資標準表規定擔任現職務(等)之最低服務年資。 二、考核:任現職等最近三年年度考核,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任現職等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年度考核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任現職等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年度考核列甲等。
- 2.工作績效優異,在考核年度內一次記二大功或累計達二大功以上未經抵銷人員,得由其單位主管列舉具體事實,簽報主持人核准專案升等,不受前項各款條件之限制。
- 3.兩廠為審議升等事項,應組成人事甄審會辦理;其組成及運作方式,由兩廠分別定之。
- 4.兩廠人員之升等、輪調事項、升等年資標準表及主管職位陞遷次序表,由兩廠分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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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8條共有以下幾個規定: 1. 根據標準表,人員升等需要滿足兩個基本條件: a. 年資:擔任現職務(等)的最低服務年資必須達到標準表規定的年資要求。 b. 考核:在最近三年的年度考核中,至少有一年達到甲等的評價,兩年達到乙等以上的評價。如果擔任現職等的時間未滿三年,則需根據相應比例要求達到甲等及以上的評價。 例如,某人在擔任現職等的第一年獲得甲等評價,在擔任第二年時獲得乙等評價,則符合升等的考核要求。 2. 在考核年度內,如果人員的工作表現優異,並且獲得了至少兩次大功或累計達到兩次大功以上而未受抵銷,單位主管可以提報上級核准,進行專案升等。此時,不需要符合前項所述的其他升等條件限制。 例如,某人在考核年度內獲得了兩次大功,則可以進行專案升等,而不必滿足年資和考核的要求。 3. 關於升等事項的審議,兩廠應該組成人事甄審會進行審議,具體的組成和運作方式由兩廠自行決定。 4. 升等、輪調事項、升等年資標準表以及主管職位陞遷次序表的制定和調整由兩廠負責訂定。 以上是對第8條的逐條解釋,參考了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8條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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