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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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票據包括已記載完成之票據、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及完全空白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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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第2條,該辦法中所稱的票據包括三種形式:已記載完成的票據、未記載完成的空白票據以及完全空白的票據。這些形式都可以被視為有效的票據。 舉例:如果一張支票已經填載了金額和日期,那麼根據這項法規,它被視為已記載完成的票據。如果一張支票只填寫了發票年、月、日,而其他欄位留白,那麼它被視為未記載完成的空白票據。如果一張支票所有欄位都留白,那麼它被視為完全空白的票據。根据這項法規,這些都是可以被視為有效票據的不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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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