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票據之發票人或執票人向付款之金融業為掛失止付之通知時,除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外,並應同時填具「遺失票據申報書」 (附式樣) ,一併交予付款之金融業。

90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 第3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54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票據之發票人或執票人向付款之金融業為掛失止付之通知時,除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外,並應同時填具「遺失票據申報書」 (附式樣) ,一併交予付款之金融業。

一鍵將「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 第3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