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票據之發票人或執票人向付款之金融業為掛失止付之通知時,除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外,並應同時填具「遺失票據申報書」 (附式樣) ,一併交予付款之金融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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