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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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之發票人或執票人向付款之金融業為掛失止付之通知時,除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外,並應同時填具「遺失票據申報書」 (附式樣) ,一併交予付款之金融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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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第3條,當票據的發票人或執票人向付款的金融機構提出掛失和止付通知時,除了填寫「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外,還應該同時填寫「遺失票據申報書」,並一併提交給付款的金融機構。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發現他的票據遺失了,他可以向付款的銀行提出掛失和止付通知,同時填寫一份遺失票據申報書,並將兩份文件一同提交給銀行。這樣可以確保銀行得知該票據已經遺失,並採取相應的措施,例如停止支付該票據。
- 止付通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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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