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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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之金融業應負責核對前條「通知書」與「申報書」上所載通知人及申報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與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所載內容相符後,將該「通知書」及「申報書」於當日退票交換時間前,送達票據交換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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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第4條,付款之金融業在核對通知書和申報書上的相關資料與憑證上所載的身份證明相符後,應在當日退票交換時間前將該通知書和申報書送達票據交換所。 範例:根據內政部發布的「偽報案件記錄」統計,最近三年偽報票據遺失案件有逐年增加的趨勢。為了加強防範偽報票據遺失問題,金融業進一步確認通知書和申報書上的資料與身份證明文件的內容是否相符,並確保在所規定的時間內將相關文件送達票據交換所,以確保支付的安全性。
- 核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退票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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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