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付款之金融業應負責核對前條「通知書」與「申報書」上所載通知人及申報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與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所載內容相符後,將該「通知書」及「申報書」於當日退票交換時間前,送達票據交換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付款之金融業應負責核對前條「通知書」與「申報書」上所載通知人及申報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與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所載內容相符後,將該「通知書」及「申報書」於當日退票交換時間前,送達票據交換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