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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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經掛失止付之票據提示時,付款之金融業,應將掛失止付票據正、反面影本連同退票理由單第一聯送當地票據交換所,並填具「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 (附式樣) 有關事項送經提出交換之金融業補充記載完成後,送請付款之金融業當地票據交換所併「申報書」正副本各一份轉請原申報人及票據提示人住所所在地警察機關協助偵查,票據交換所並應每三個月定期函詢該管警察機關查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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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第 5 條的規定,當票據已經掛失止付時,付款方金融機構應將掛失止付票據的正、反面影本以及退票理由單的第一聯送交當地的票據交換所。同時,也應填寫「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並且補充完整後送交具有提出交換之金融機構。之後,該金融機構應將「申報書」的正本和副本分別送到原申報人和票據提示人住所所在地的警察機關,請求協助進行偵查。此外,票據交換所也應該每三個月定期函詢該管警察機關的查告結果。 舉例來說,如果一張支票被報告遺失並掛失止付,付款方的金融機構應將該支票的正、反面影本與退票理由單的第一聯送往所在地的票據交換所。同時,他們應填寫「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並在適當的地方補充資料。這些資料將被送回給掛失報告的金融機構,並由他們將正本和副本分別送給原始報告人和票據提示人所在地的警察機關。此外,票據交換所還應詢問警察機關有關查告結果的情況,這樣就可以隨時掌握偵查進展。
- 退票名詞
- 住所名詞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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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