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業經掛失止付之票據提示時,付款之金融業,應將掛失止付票據正、反面影本連同退票理由單第一聯送當地票據交換所,並填具「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 (附式樣) 有關事項送經提出交換之金融業補充記載完成後,送請付款之金融業當地票據交換所併「申報書」正副本各一份轉請原申報人及票據提示人住所所在地警察機關協助偵查,票據交換所並應每三個月定期函詢該管警察機關查告結果。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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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經掛失止付之票據提示時,付款之金融業,應將掛失止付票據正、反面影本連同退票理由單第一聯送當地票據交換所,並填具「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 (附式樣) 有關事項送經提出交換之金融業補充記載完成後,送請付款之金融業當地票據交換所併「申報書」正副本各一份轉請原申報人及票據提示人住所所在地警察機關協助偵查,票據交換所並應每三個月定期函詢該管警察機關查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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