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認其持有之票據,非拾遺或盜竊或以惡意重大過失所取得,得摘敘被害經過,填具「偽報票據遺失告訴書」 (附式樣) ,交由付款之金融業報經票據交換所轉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偵查,票據交換所並應以副本檢附上開「告訴書」影本函送前條之警察機關。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 第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