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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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認其持有之票據,非拾遺或盜竊或以惡意重大過失所取得,得摘敘被害經過,填具「偽報票據遺失告訴書」 (附式樣) ,交由付款之金融業報經票據交換所轉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偵查,票據交換所並應以副本檢附上開「告訴書」影本函送前條之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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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沒有提到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第 6 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就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範例。
- 持有名詞
- 非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告訴名詞
- 偵查名詞
- 上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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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