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認其持有之票據,非拾遺或盜竊或以惡意重大過失所取得,得摘敘被害經過,填具「偽報票據遺失告訴書」 (附式樣) ,交由付款之金融業報經票據交換所轉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偵查,票據交換所並應以副本檢附上開「告訴書」影本函送前條之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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