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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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存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金融業核定保證額度,發給「限額保證支票」,支票簽發金額在新台幣壹萬元限額內,由金融業保證兌付: 一、提供金融業認可之擔保品。 二、提供金融業認可之保證人。 三、經由金融業辦理信用保險者。 前項第三款以軍公教機關、公營事業及金融業編制內之現職職員或現役軍官無退票紀錄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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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第10條,存戶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向金融業申請核定保證額度,以發行金額不超過新台幣壹萬元的「限額保證支票」,並由金融業保證兌付: 1. 提供金融業認可的擔保品。 2. 提供金融業認可的保證人。 3. 透過金融業辦理信用保險。 而第三款所指的對象是軍公教機關、公營事業及金融業編制內的現職職員或現役軍官,只限於無退票紀錄的人。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是一位公營事業的現職職員,並且沒有任何退票紀錄,他可以向金融業申請核定保證額度,發給金額不超過新台幣壹萬元的「限額保證支票」,並由金融業保證兌付。
- 核定名詞
- 擔保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退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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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