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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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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存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金融業核定保證額度,發給「限額保證支票」,支票簽發金額在新台幣壹萬元限額內,由金融業保證兌付: 一、提供金融業認可之擔保品。 二、提供金融業認可之保證人。 三、經由金融業辦理信用保險者。 前項第三款以軍公教機關、公營事業及金融業編制內之現職職員或現役軍官無退票紀錄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第10條,存戶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向金融業申請核定保證額度,以發行金額不超過新台幣壹萬元的「限額保證支票」,並由金融業保證兌付: 1. 提供金融業認可的擔保品。 2. 提供金融業認可的保證人。 3. 透過金融業辦理信用保險。 而第三款所指的對象是軍公教機關、公營事業及金融業編制內的現職職員或現役軍官,只限於無退票紀錄的人。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是一位公營事業的現職職員,並且沒有任何退票紀錄,他可以向金融業申請核定保證額度,發給金額不超過新台幣壹萬元的「限額保證支票」,並由金融業保證兌付。

  • 核定名詞
  • 擔保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退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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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第 10 條規定:「本存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金融業核定保證額度,發給「限額保證支票」,支票簽發金額在新台幣壹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