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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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金融業對發給限額保證支票之存戶,應將原發之剩餘空白限額支票收回,並應掣給「限額保證支票存款印鑑證明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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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第11條的規定,各金融業對發給限額保證支票的存戶,必須收回原發的剩餘空白限額支票,並提供"限額保證支票存款印鑑證明卡"作為證明。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限額保證支票的安全性,防止被盗用或濫用。這條規定的適用對象是提供限額保證支票的金融業者,而範例可以是一家銀行根據此規定要求存戶收回剩餘的限額支票並提供證明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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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