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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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金融業對辦理信用保險之存戶,應於保險同時按保證額度與之訂定透支契約,但本單位之現職人員不在此限。 存戶遇有存款餘額不足支付限額保證支票時,應依透支契約之約定辦理;本單位現職人員則以「應收款」列付,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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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第12條的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信用保险的存户时,应与其按照保证金额订立透支契约。但本单位的现职人员不受此限制。 当存户在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限额保证支票时,应根据透支契约的约定进行处理。本单位的现职人员则将其列为应收款项,并进行追偿。 参考资料: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財政部函),最新版本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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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