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金融業對辦理信用保險之存戶,應於保險同時按保證額度與之訂定透支契約,但本單位之現職人員不在此限。 存戶遇有存款餘額不足支付限額保證支票時,應依透支契約之約定辦理;本單位現職人員則以「應收款」列付,進行追償。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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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金融業對辦理信用保險之存戶,應於保險同時按保證額度與之訂定透支契約,但本單位之現職人員不在此限。 存戶遇有存款餘額不足支付限額保證支票時,應依透支契約之約定辦理;本單位現職人員則以「應收款」列付,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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