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透支或應收款項未依限清償者,各金融業應即追回結欠存戶之剩餘空白支票,並依法訴追及通知其服務單位。追償無著時,應將其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函報當地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並洽保險公司賠償。 前項拒絕往來期間為三年,並不適用永久拒絕往來之規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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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透支或應收款項未依限清償者,各金融業應即追回結欠存戶之剩餘空白支票,並依法訴追及通知其服務單位。追償無著時,應將其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函報當地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並洽保險公司賠償。 前項拒絕往來期間為三年,並不適用永久拒絕往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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