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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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透支或應收款項未依限清償者,各金融業應即追回結欠存戶之剩餘空白支票,並依法訴追及通知其服務單位。追償無著時,應將其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函報當地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並洽保險公司賠償。 前項拒絕往來期間為三年,並不適用永久拒絕往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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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第13條,金融業在存戶透支或應收款項未依限清償的情況下,必須立即追回結欠存戶的剩餘空白支票。如果追償無著,金融業應該通知該存戶的服務單位並將其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函報當地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在前一條所述的拒絕往來期間為三年,不適用永久拒絕往來的規定。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例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中第13條的規定,金融業在收到存戶透支或未依限清償的款項後,應立即追回存戶的剩餘空白支票。如果追償失敗,金融業應通知存戶的服務單位並將其資料報送當地票據交換所進行公告,宣布該存戶為拒絕往來戶。拒絕往來期間為三年,期間內存戶不能再次使用該金融業的服務。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護金融業的權益並確保負債人清償債務。
- 訴追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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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