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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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銀行對同一證券金融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對其辦理資金融通: 一、全體銀行對其融資總餘額超過該公司淨值六倍者。 二、該公司對外負債超過其淨值十一.五倍者。
- 2.證券金融公司向個別銀行申貸時,非經填具未超過前項限額及倍數之切結書,銀行不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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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第4條,銀行對同一證券金融公司辦理資金融通時,需遵守以下規定: 1. 若全體銀行對該證券金融公司的融資總餘額超過該公司淨值的六倍,或該公司對外負債超過其淨值的十一點五倍,則不得對其辦理資金融通。 2. 若證券金融公司向個別銀行申貸,銀行需收到填具未超過前述限額及倍數之切結書,方可受理貸款申請。 資料範例:假設證券金融公司A的淨值為100萬元,根據該法規第4條的規定,若全體銀行對公司A的融資總餘額超過600萬元或該公司對外負債超過1,150萬元,則其他銀行不得再對公司A進行資金融通。另外,若公司A向某個銀行申貸,該銀行需先確認填具的切結書中未超過限額及倍數,才能受理貸款申請。
- 非名詞
- 切結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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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