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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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體銀行對辦理有價證券融資業務之證券商,其融資總餘額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三.五倍者,銀行不得對其辦理資金融通。
- 2.證券商向個別銀行申貸時,非經填具未超過前項限額之切結書,銀行不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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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第5條,該法條包括以下兩項款: 1. 全體銀行對辦理有價證券融資業務之證券商,其融資總餘額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三.五倍者,銀行不得對其辦理資金融通。 這項款規定了銀行對於從事有價證券融資業務的證券商,其融資總餘額不能超過該證券商淨值的三點五倍。如果融資總餘額超過該限額,則其他銀行不得再對其辦理資金融通。 參考資料: - 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1月1日) 2. 證券商向個別銀行申貸時,非經填具未超過前項限額之切結書,銀行不得受理。 這項款規定了證券商向個別銀行申請貸款時,必須填寫一份切結書,並保證貸款金額不超過前項所限制的限額。如果未填寫該切結書,銀行不得受理該貸款申請。 參考資料: - 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1月1日)
- 非名詞
- 切結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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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