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10.22
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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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銀行對同一證券金融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對其辦理資金融通: 一、全體銀行對其融資總餘額超過該公司淨值六倍者。 二、該公司對外負債超過其淨值十一.五倍者。
- 證券金融公司向個別銀行申貸時,非經填具未超過前項限額及倍數之切結書,銀行不得受理。
- 全體銀行對辦理有價證券融資業務之證券商,其融資總餘額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三.五倍者,銀行不得對其辦理資金融通。
- 證券商向個別銀行申貸時,非經填具未超過前項限額之切結書,銀行不得受理。
銀行對證券金融公司及證券商辦理資金融通明細資料,應按月通報中央銀行業務局及金管會銀行局;如查明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有違反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情事者,移請金管會核處,並由銀行立即收回超逾貸放金額。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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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10.22,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