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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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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淨值,證券金融公司及證券商部分,係指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年度中之現金增資准予計入淨值計算,年度中之減資應予扣減,並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發增、減資之許可證照日為計算基準日。證券商係由金融機構兼營者,指其所撥營運資金。
  2. 2.本辦法所稱有價證券,除第六條及第七條另有規定者外,係指經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核准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
  3. 3.本辦法所稱融資總餘額,係指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為辦理有價證券融資業務,而向銀行借入之資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本辦法第3條第1款中提到的淨值是指證券金融公司及證券商在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的淨值。年度中的現金增資可以計入淨值計算,而減資則應扣減。這些計算是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增減資許可證照的日期為基準日。參考資料:「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 2. 本辦法第3條第2款中提到的有價證券是指經金管會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1條核准公告可以進行融資融券交易的有價證券。參考資料:「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 3. 本辦法第3條第3款中提到的融資總餘額是指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為了進行有價證券融資業務而向銀行借入的資金總額。參考資料:「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第3條第3款。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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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淨值,證券金融公司及證券商部分,係指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年度中之現金增資准予計入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