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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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以下對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第 6 條進行逐條釋義: 1. 銀行對證券商辦理以其自有之有價證券為擔保且以自行投資有價證券為目的之資金融通,其最高放款率不得超過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商經中央銀行同意之融資比率。 這條法條指出,在銀行向證券商提供資金融通時,證券商所提供的有價證券必須作為擔保品,同時用於自行投資有價證券。這種資金融通的最高放款率不得超過金管會根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所同意的融資比率。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家證券商向銀行申請資金融通,並提供自己持有的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同時這筆資金將用於該證券商自己的有價證券投資,那麼銀行在這種情況下所提供的最高放款率不得超過金管會同意的融資比率。 2. 銀行對證券承銷商因包銷股票,於承銷期間為履行包銷責任所需支付之價款得予以融通,其融資比率以承銷價格之百分之六十為限。 這條法條提到,當銀行對證券承銷商進行資金融通時,為履行包銷股票的責任而支付的價款可以得到資金融通,但資金融通的比率限制為承銷價格的百分之六十。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家證券承銷商需要支付一筆款項來履行包銷股票的責任,該款項的百分之六十可以通過資金融通獲得。 3. 證券承銷商向個別銀行申貸時,非經填具未超過前項限額之切結書,銀行不得受理。 這條法條指出,當證券承銷商向特定的銀行申請貸款時,如果沒有填寫未超過前項所限制的切結書,銀行不得接受申請。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家證券承銷商向某家銀行申請貸款,但沒有提供填寫未超過前項限額的切結書,那麼該銀行不得接受這個申請。
- 擔保名詞
- 第六十一條條文
- 非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證券交易法 第 6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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