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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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的內容,有以下幾點解釋: 1. 外幣收兌處辦理外幣收兌業務時,應設置專設帳簿及會計報表,並詳實記錄交易事實。這些帳簿和報表應詳細記錄交易的細節,並且必須保存至少十年。另外,相關的外匯水單、對客戶所進行的強化審查措施的紀錄、依前條規定進行的可疑交易申報紀錄和分析資料,以及指定制裁對象的通報紀錄等憑證,應自憑證作成時起至少保存五年。 2. 專設帳簿、會計報表和憑證等的保存方式可以選擇紙本或電子資料的形式。 3. 因為辦理外幣收兌業務時所蒐集到的客戶資訊,在除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的情況下,應該保持保密。同時,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的規定,應該采取適當的安全措施。 參考資料: -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 外匯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當交易金額達到法定之門檻時,外匯業務之執行機構應進一步加強審查措施,對客戶身分、來源及金融行為等綜合評估,並記錄其審查步驟及結果。」 - 外匯管理法第12條:「執行外匯業務之金融機構對於交易應以規範客戶行為以維護金融業、國家金融安定之要旨為原則,其中發現可疑交易或具有隱匿目的並未符合金融或商業習慣時予以申報。」
- 記錄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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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