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13

快速跳轉
  1. 1.外幣收兌處辦理外幣收兌業務應有專設帳簿及會計報表等,詳實記錄交易事實,並至少保存十年;相關之外匯水單、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對客戶所為之強化審查措施紀錄、依前條辦理之可疑交易申報紀錄與分析資料,以及指定制裁對象之通報紀錄等憑證,應自其憑證作成時起,至少保存五年。
  2. 2.前項專設帳簿、會計報表及憑證等,外幣收兌處應以紙本或電子資料保存。
  3. 3.因辦理外幣收兌業務所蒐集客戶之資訊,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的內容,有以下幾點解釋: 1. 外幣收兌處辦理外幣收兌業務時,應設置專設帳簿及會計報表,並詳實記錄交易事實。這些帳簿和報表應詳細記錄交易的細節,並且必須保存至少十年。另外,相關的外匯水單、對客戶所進行的強化審查措施的紀錄、依前條規定進行的可疑交易申報紀錄和分析資料,以及指定制裁對象的通報紀錄等憑證,應自憑證作成時起至少保存五年。 2. 專設帳簿、會計報表和憑證等的保存方式可以選擇紙本或電子資料的形式。 3. 因為辦理外幣收兌業務時所蒐集到的客戶資訊,在除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的情況下,應該保持保密。同時,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的規定,應該采取適當的安全措施。 參考資料: -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 外匯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當交易金額達到法定之門檻時,外匯業務之執行機構應進一步加強審查措施,對客戶身分、來源及金融行為等綜合評估,並記錄其審查步驟及結果。」 - 外匯管理法第12條:「執行外匯業務之金融機構對於交易應以規範客戶行為以維護金融業、國家金融安定之要旨為原則,其中發現可疑交易或具有隱匿目的並未符合金融或商業習慣時予以申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外幣收兌處辦理外幣收兌業務應有專設帳簿及會計報表等,詳實記錄交易事實,並至少保存十年;相關之外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