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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制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採取之措施,其處置對象為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外匯支出或交易之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
  2. 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採取之措施,其處置對象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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