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管制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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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採取之措施,其處置對象為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外匯支出或交易之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
- 2.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採取之措施,其處置對象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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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外匯管制辦法第 4 條,該條款並未提及具體的措施和處置對象。因此,無法就該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 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二款條文
- 第三條第一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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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