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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制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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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及第三條
所稱一定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依前項規定所定一定期間,如遇立法院休會時,以二十日為限。
依
第二條及第三條
規定所採取之各項措施及本條規定所定之一定期間,應於決定後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決定應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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