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管制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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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匯管制辦法第5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點解釋: 1. 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一定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根據該條規定,一定期間的長度不得超過一個月。這意味著當外匯管制辦法中提及一個特定的期間時,該期間的長度不得超過一個月。 2. 依前項規定所定一定期間,如遇立法院休會時,以二十日為限。 根據此項規定,如果外匯管制辦法所定的一個特定期間恰好遇到立法院休會的情況,則該期間的長度將以二十日為限。這表示,在立法院休會期間,該特定期間的長度將縮短為二十日。 3. 依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所採取之各項措施及本條規定所定之一定期間,應於決定後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決定應即失效。 根據此條規定,根據第二條和第三條所採取的各項措施以及根據本條規定所定的一個特定期間,應該在決定作出後的十天內提交給立法院追認。如果立法院不同意,該決定將失效。 資料來源: 外匯管制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00050)
- 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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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