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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制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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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違反依本辦法所為之措施者,依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處罰。但立法院不同意追認依本辦法所為之措施時,免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外匯管制辦法第 6 條規定,對於故意違反依該辦法所制定的措施者,依照該辦法第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的規定予以處罰。然而,如果立法院不同意追認該措施,則免除處罰。 根據最新的《外匯管制辦法》,該法第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針對故意違反本條例所為之措施者,處以最高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罰鍰。此外,根據相關資料顯示,違反外匯管制辦法的行為可能包括私自出入境攜帶超額現金、進行非法的貨幣兌換行為,或是其他違反外匯管制規範的行為。因此,在執行外匯管制時,必須留意遵守相應的法規,並避免故意違反該法規所制定之措施,以免觸法並受到處罰。

  • 故意名詞
  • 第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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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匯管制辦法第 6 條規定:「故意違反依本辦法所為之措施者,依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處罰。但立法院不同意追認依本辦法所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匯管制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