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買賣人民幣現鈔,應依結匯人之身分查驗下列證明文件: 一、大陸地區人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 二、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國家或地區人民:護照、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 四、非前三款所定之結匯人:本行許可函。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於經許可辦理人民幣買入業務之收兌處準用之。
根據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第11條,金融機構買賣人民幣現鈔時,需要查驗結匯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根據這些規定,不同身份的結匯人需要呈交不同的證明文件: 1.大陸地區人民需要提供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的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 2.臺灣地區人民需要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3.其他國家或地區人民需要提供護照、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 4.非前三種情況下的結匯人需要提供本行許可函。 參考資料: 《金融機構外匯交易業務作業規範》,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最近修訂日期: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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