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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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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買賣人民幣現鈔,應依結匯人之身分查驗下列證明文件: 一、大陸地區人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之入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 二、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國家或地區人民:護照、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 四、前三款所定之結匯人:本行許可函。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於經許可辦理人民幣買入業務之收兌處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第11條,金融機構買賣人民幣現鈔時,需要查驗結匯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根據這些規定,不同身份的結匯人需要呈交不同的證明文件: 1.大陸地區人民需要提供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的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 2.臺灣地區人民需要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3.其他國家或地區人民需要提供護照、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 4.非前三種情況下的結匯人需要提供本行許可函。 參考資料: 《金融機構外匯交易業務作業規範》,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最近修訂日期: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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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第 11 條規定:「金融機構買賣人民幣現鈔,應依結匯人之身分查驗下列證明文件: 一、大陸地區人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