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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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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匯人得委託旅行社或領隊代辦人民幣現鈔買賣事宜,金融機構應確認下列事項無誤後始得辦理;交易總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受託人應比照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填寫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並註明其代理身分: 一、交易清單:包括結匯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交易金額及日期。二、結匯人之入出境許可證、居留證、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 三、結匯人委託旅行社或領隊代辦人民幣現鈔買賣之共同委託書。 四、結匯人放棄要求掣發個別買、賣匯水單之共同聲明。 受託人依前項代辦交易之金額,不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第13條,結匯人可以委託旅行社或領隊代辦人民幣現鈔的買賣,但金融機構在辦理此項交易之前,必須確認以下事項無誤。如果交易總金額達到新臺幣五十萬元,受託人應根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的規定,填寫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並註明其代理身分。需要確認的事項如下: 1. 交易清單:包括結匯人的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交易金額和日期。 2. 結匯人的入出境許可證、居留證、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 3. 結匯人委託旅行社或領隊代辦人民幣現鈔買賣的共同委託書。 4. 結匯人放棄要求掣發個別買賣匯水單的共同聲明。 根據此法條,受託人根據代辦交易的金額,不會計入當年的累積結匯金額。 參考資料: 1. 《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第13條 2. 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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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第 13 條規定:「結匯人得委託旅行社或領隊代辦人民幣現鈔買賣事宜,金融機構應確認下列事項無誤後始得辦理;交易總金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