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匯人得委託旅行社或領隊代辦人民幣現鈔買賣事宜,金融機構應確認下列事項無誤後始得辦理;交易總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受託人應比照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填寫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並註明其代理身分: 一、交易清單:包括結匯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交易金額及日期。二、結匯人之入出境許可證、居留證、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 三、結匯人委託旅行社或領隊代辦人民幣現鈔買賣之共同委託書。 四、結匯人放棄要求掣發個別買、賣匯水單之共同聲明。 受託人依前項代辦交易之金額,不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根據《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第13條,結匯人可以委託旅行社或領隊代辦人民幣現鈔的買賣,但金融機構在辦理此項交易之前,必須確認以下事項無誤。如果交易總金額達到新臺幣五十萬元,受託人應根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的規定,填寫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並註明其代理身分。需要確認的事項如下: 1. 交易清單:包括結匯人的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交易金額和日期。 2. 結匯人的入出境許可證、居留證、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 3. 結匯人委託旅行社或領隊代辦人民幣現鈔買賣的共同委託書。 4. 結匯人放棄要求掣發個別買賣匯水單的共同聲明。 根據此法條,受託人根據代辦交易的金額,不會計入當年的累積結匯金額。 參考資料: 1. 《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第13條 2. 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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