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得自行決定人民幣現鈔買賣之匯率,並於營業場所揭示之。 收兌處買入人民幣現鈔之匯率,應參照金融機構之匯率辦理,並將其匯率揭示於營業場所。
根據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第14條,金融機構有權自行決定人民幣現鈔的買賣匯率,在其營業場所必須公開揭示該匯率。收兌處在購買人民幣現鈔時,應參照金融機構的匯率進行辦理,並且將該匯率公開揭示在其營業場所。參考資料暫不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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