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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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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得自行決定人民幣現鈔買賣之匯率,並於營業場所揭示之。 收兌處買入人民幣現鈔之匯率,應參照金融機構之匯率辦理,並將其匯率揭示於營業場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第14條,金融機構有權自行決定人民幣現鈔的買賣匯率,在其營業場所必須公開揭示該匯率。收兌處在購買人民幣現鈔時,應參照金融機構的匯率進行辦理,並且將該匯率公開揭示在其營業場所。參考資料暫不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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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第 14 條規定:「金融機構得自行決定人民幣現鈔買賣之匯率,並於營業場所揭示之。 收兌處買入人民幣現鈔之匯率,應參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