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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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教育部按學科之分配,就左列人員中聘請之,其最高額為一百人: 一、對於所專習之學術有特殊之著作發明或貢獻者。 二、曾任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十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三、曾主持或領導高等教育機關或學術團體七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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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3 條規定了學術審議委員會的委員的聘請標準,分為以下三項: 一、對於所專習之學術有特殊之著作發明或貢獻者。 這一項表示委員應具備對特定學術領域有特殊貢獻或成就的人才。這些人才可能以他們的著作、發明或在學術界的特殊貢獻為基礎獲得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的職位。 二、曾任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十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根據此項規定,曾經擔任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十年以上並且有卓越成績的人才可以成為學術審議委員會的委員。 三、曾主持或領導高等教育機關或學術團體七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這一項規定表示,有卓越成績的人在主持或領導高等教育機構或學術團體七年以上後可以成為學術審議委員會的委員。 根據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3 條的規定,學術審議委員會的委員人數最高可達一百人。這些委員必須符合以上提到的標準之一或多項,並且他們的聘任是由教育部根據學科的需求進行分配的。 資料來源: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組織條例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40200&FLNO=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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