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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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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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組織條例第5條規定,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為兩年,期滿後可以進行續聘。這表示在委員任期結束之後,可以根據需要決定是否繼續委任該委員。具體的續聘內容需要參考相關法規和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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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