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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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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簡任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綜理處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處長一人,職位列簡任第十或第十一職等,襄理處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第3條規定,該條列明了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的組織架構和職位配置。根據該條的規定,該處擁有一個處長和一個副處長。處長的職位等級列在簡任第十至第十二職等之間,負責綜理處務和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處長的職位等級列在簡任第十或第十一職等之間,負責協助處長處理處務。 根據最新的《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資料,該法律條文的最新修訂日期是2020年7月21日,生效日期為2020年8月1日。這項法規註明了該機構的職位配置和職責分工,以確保處務運作的順暢。 參考資料: -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 (https://law.moj.gov.tw/News/Detail/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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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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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第 3 條規定:「本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簡任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綜理處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處長一人,職位列簡任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