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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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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組主任六人,職位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其中二人得由技正兼任;秘書一人,技正二人,職位均列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編審五人,專員二人,職位均列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編輯二人,職位列薦任第六或第七職等;組員十二人,技士十人,職位均列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組員四人,技士三人得列薦任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三人,職位列委任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七人,職位列委任第一至第三職等。 前項所列編審、編輯,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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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第4條的規定,管理處將置組主任、秘書、技正、編審、編輯、組員、技士、辦事員和書記等職位。職位級別有薦任第九職等、簡任第十職等、薦任第七至第八職等、薦任第六或第七職等、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委任第三或第四職等,以及委任第一至第三職等。其中,編審和編輯的職位如果有必要,可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規定進行聘任。 參考資料: -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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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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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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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第 4 條規定:「本處置組主任六人,職位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其中二人得由技正兼任;秘書一人,技正二人,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