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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25

  1. 1.家長會經費,應由家長會會長、財務委員及務承辦人三人共同具名,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2. 2.家長會之預、決算報表及明細表,應由家長會會長及財務委員共同具名。
  3. 3.每學年結束,家長委員會應將決算案交監察委員審後,提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於家長會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依第十二條規定僅設家長委員會者,提下屆家長委員會審議。
  4. 4.家長會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必要時得派員查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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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 25 條規定:「家長會經費,應由家長會會長、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人三人共同具名,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其收支應設立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