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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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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2. 2.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3. 3.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4. 4.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准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照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 10 條的規定: 1. 本中心設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這表示董事長的設置及解聘需要經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的聘任或解聘。 2. 董事長的聘任方式需由監督機關訂定作業辦法進行遴聘。這意味著董事長的聘任應該要依照監督機關所訂定的作業辦法進行。 3. 董事長對內負責統籌本中心所有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當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可以由其指定董事代行職權,如果無法指定代行者,則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這表示董事長在內部負責統籌事務,在外部代表本中心,並且在不能執行職務時可以指定代行或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4. 董事長的初任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的,應立即更換。但如果有特殊考量並經行政院核准的話,則不受這個年齡限制。這意味著董事長在初次聘任時的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在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時應立即更換,但如果符合特殊考量並經行政院核准的話,可以不受這個年齡限制。 根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 10 條的規定,董事長的設置及解聘需要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或解聘,董事長的聘任方式需由監督機關訂定作業辦法進行遴聘,董事長對內負責統籌事務,對外代表中心,當董事長無法執行職務時可以進行指定代行或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董事長在初次聘任時的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時應立即更換,但如果符合特殊考量並經行政院核准可以不受限制。

立法沿革 2

(1030107 制定)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應由監督機關訂定作業辦法遴聘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董事長遴選方式、公開甄選機制、職權與其不能執行職務之代理方式及初任年齡限制。   二、考量董事長對內綜理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業務,對外代表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職責繁重,宜由具適度身心能力者擔任,並避免其淪為酬傭性質,爰參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再任行政法人董事長者年齡限制規定,於第四項就其年齡予以合理規範。

(1140107 全文修正)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考量實務執行上,董事長聘任後,可能會有解聘、補聘或其他相關事項等情形,為使本法授權監督機關訂定之作業辦法內容及範圍明確,爰修正第二項,就授權之內容及範圍,包括增列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俾資明確。   二、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 名詞
  • 名詞
(1030107 制定)

一、董事長遴選方式、公開甄選機制、職權與其不能執行職務之代理方式及初任年齡限制。   二、考量董事長對內綜理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業務,對外代表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職責繁重,宜由具適度身心能力者擔任,並避免其淪為酬傭性質,爰參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再任行政法人董事長者年齡限制規定,於第四項就其年齡予以合理規範。

(1140107 全文修正)

一、考量實務執行上,董事長聘任後,可能會有解聘、補聘或其他相關事項等情形,為使本法授權監督機關訂定之作業辦法內容及範圍明確,爰修正第二項,就授權之內容及範圍,包括增列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俾資明確。   二、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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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 10 條規定:「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