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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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七、執行長任免之同意。 八、經費之籌募。 九、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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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11條,董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的審議。 例如,董事會可以審議並制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發展目標和長期計畫,以確保中心的正常運作和發展。 二、年度業務計畫的審議。 例如,董事會可以審議並批准每年的業務計畫,確定中心在該年度的工作重點和預期結果。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的審議。 例如,董事會可以審議並批准每年的預算和決算報告,確保中心的財務運營和監督。 四、規章的審議。 例如,董事會可以審議並制定中心的各項規章,以確保中心的運作符合法律和相關規定。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的審議。 例如,董事會可以審議並決定中心自有不動產的處分或設定負擔,例如出售、租賃或擔保抵押等。 六、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的審議。 例如,根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的相關規定,董事會需要審議並作出決議的事項,例如設置或取消合作計畫、申請資金補助等。 七、執行長的任免。 例如,董事會可以審議並決定中心執行長的任免,確保中心具有適當的領導人選和管理能力。 八、經費的籌募。 例如,董事會可以審議並確定中心獲取經費的途徑和方式,例如政府補助、捐款或合作夥伴的投資等。 九、其他重大事項的審議。 例如,董事會可以審議並作出決策處理其他重大事項,例如制定中長期策略、處理重大糾紛或危機等。 以上是根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11條的規定對董事會職權進行的逐項釋義。
立法沿革 2 版
(1030107 制定)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七、執行長之任免。 八、經費之籌募。 九、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立法理由明定董事會之職權。
(1140107 全文修正)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七、執行長任免之同意。 八、經費之籌募。 九、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立法理由第七款酌作文字修正;其餘未修正。
- 業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任免名詞
明定董事會之職權。
第七款酌作文字修正;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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