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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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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2. 2.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12條,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並且董事長召集且擔任主席。董事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且決議必須獲得出席董事過半數的同意。然而,在第一款至第七款中的決議中,必須獲得董事總人數過半數的同意。 例如,如果董事會總共有10名董事,那麼在第一款至第七款的決議中,至少需要6名董事同意才能通過。而在其他決議中,只需要出席的董事過半數同意即可。

立法沿革 2

(1030107 制定)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立法理由明定董事會開會及決議方式。

(1140107 全文修正)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1030107 制定)

明定董事會開會及決議方式。

(1140107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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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 12 條規定:「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