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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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 2.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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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12條,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並且董事長召集且擔任主席。董事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且決議必須獲得出席董事過半數的同意。然而,在第一款至第七款中的決議中,必須獲得董事總人數過半數的同意。 例如,如果董事會總共有10名董事,那麼在第一款至第七款的決議中,至少需要6名董事同意才能通過。而在其他決議中,只需要出席的董事過半數同意即可。
立法沿革 2 版
(1030107 制定)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立法理由明定董事會開會及決議方式。
(1140107 全文修正)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1030107 制定)
明定董事會開會及決議方式。
(1140107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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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