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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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三、決算報告之審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及稽核。
- 2.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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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13條的規定,該設置法規明確了監事的職權,包括監督業務、財務狀況,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審核決算報告,以及審核及稽核其他重大事項。此外,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一個例子是,如果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財務報告引起了監事的懷疑,監事有權對財務狀況進行稽核,檢查財務帳冊、文件以及財產資料,以確保其真實性和適法性。 參考資料: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13條。
立法沿革 2 版
(1030107 制定)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三、決算報告之審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及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立法理由明定監事之職權及行使方式,並規定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會議。
(1140107 全文修正)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三、決算報告之審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及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核名詞
(1030107 制定)
明定監事之職權及行使方式,並規定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會議。
(1140107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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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