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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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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 三、決算報告之審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及稽核。
  2. 2.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13條的規定,該設置法規明確了監事的職權,包括監督業務、財務狀況,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審核決算報告,以及審核及稽核其他重大事項。此外,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一個例子是,如果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財務報告引起了監事的懷疑,監事有權對財務狀況進行稽核,檢查財務帳冊、文件以及財產資料,以確保其真實性和適法性。 參考資料: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13條。

立法沿革 2

(1030107 制定)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三、決算報告之審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及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立法理由明定監事之職權及行使方式,並規定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會議。

(1140107 全文修正)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三、決算報告之審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及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名詞
(1030107 制定)

明定監事之職權及行使方式,並規定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會議。

(1140107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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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 13 條規定:「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三、決算報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