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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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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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16條,董事和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或列席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這意味著董事和常務監事無法以代理人身份參與董事會議。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董事因故無法親自參加董事會議,他不能委託其他人代為出席。
立法沿革 2 版
(1030107 制定)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立法理由明定董事、常務監事出席、列席董事會議之方式。
(1140107 全文修正)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立法理由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30107 制定)
明定董事、常務監事出席、列席董事會議之方式。
(1140107 全文修正)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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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