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本中心董事長、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 17 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董事長、董事及監事皆為無給職的職位。這表示這些職位的人員並不領取薪水。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領導團隊能以無私的態度來履行職責,不受金錢利益的影響。
立法沿革 2 版
(1030107 制定)
本中心董事長、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明定董事長、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1140107 全文修正)
本中心董事長、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考量常務監事亦為無給職,為利明確,爰予以增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30107 制定)
明定董事長、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1140107 全文修正)
考量常務監事亦為無給職,為利明確,爰予以增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