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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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 2.董事、監事、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 3.董事長、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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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19條第1項,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進用的人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在契約中明定。這表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人員並非公務人員,而是以契約關係來規範其權利與義務。 例如,在2014年公布的《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人事管理規章》中,針對中心進用人員的聘雇方式、合約內容、考核制度等進行了具體規定。 2. 根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19條第2項,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董事、監事的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這意味董事、監事的家人在相關職務上有限制。 例如,如果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董事A的配偶是B,則B不能擔任中心的總務、會計或人事職務。同樣地,如果董事A的父母或兄弟姐妹等家人屬於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則他們也不能擔任這些職務。 3. 根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19條第3項,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這表示董事長本人在進行人員選用時有特定的限制。 例如,如果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董事長A的配偶是B,則B不能被董事長A進用擔任中心的任何職務。同樣地,董事長A的父母或兄弟姐妹等屬於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也不能被董事長A進用在中心的職務上。 以上資料參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非最新版本)。
立法沿革 2 版
(1030107 制定)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立法理由一、為釐清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及進用人員之法律關係,並符合建制之目的,爰於第一項明定,本中心進用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渠等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約定。 二、為遵守利益迴避原則,避免循私,爰於第二項明定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三、鑑於董事長對於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進用人員有決定權,理應較董事及監事有更嚴謹之規定,爰於第三項明定其三親等內親屬不得擔任本中心職務。
(1140107 全文修正)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增列明定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落實利益迴避原則,避免循私。 三、除董事長外,執行長對於本中心進用人員亦有相當之決定權,為避免循私,爰於第三項增列明定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 係名詞
一、為釐清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及進用人員之法律關係,並符合建制之目的,爰於第一項明定,本中心進用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渠等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約定。 二、為遵守利益迴避原則,避免循私,爰於第二項明定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三、鑑於董事長對於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進用人員有決定權,理應較董事及監事有更嚴謹之規定,爰於第三項明定其三親等內親屬不得擔任本中心職務。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增列明定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落實利益迴避原則,避免循私。 三、除董事長外,執行長對於本中心進用人員亦有相當之決定權,為避免循私,爰於第三項增列明定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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