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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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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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20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應該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並且將其報請監督機關核定。此外,該中心還應該制定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並在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案。 參考資料:《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立法沿革 2 版
(1030107 制定)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為謀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長遠、穩定之發展,第一項明定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俾利監督。 二、第二項明定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因係於監督機關核定之發展目標(計畫)架構下每年訂定,與第一項計畫有所不同,為賦彈性,爰規定該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1140107 全文修正)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應業務需要,明定本中心得經運動部核准後,派員駐境外辦事。至於派駐境外辦事之期間及方式,悉依任務需要定之,併予敘明。
- 業名詞
- 核名詞
一、為謀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長遠、穩定之發展,第一項明定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俾利監督。 二、第二項明定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因係於監督機關核定之發展目標(計畫)架構下每年訂定,與第一項計畫有所不同,為賦彈性,爰規定該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一、本條新增。 二、為應業務需要,明定本中心得經運動部核准後,派員駐境外辦事。至於派駐境外辦事之期間及方式,悉依任務需要定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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