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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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 2.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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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21條的規定,監督機關對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監督機關有權核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發展目標和計畫。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監督機關有權核定或審查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規章、年度業務計畫、預算以及年度執行成果和決算報告書。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監督機關有權檢查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財產和財務狀況。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監督機關有權對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業務績效進行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遴選及建議:監督機關有權遴選和提出董事和監事的建議。 六、董事、監事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監督機關在董事和監事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有權必要時進行處分。 七、本中心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為其他處分:當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監督機關可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做出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核可:監督機關有權核可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對自有不動產的處分或設定負擔。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監督機關有權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其他監督行為。 以上內容引用自《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立法沿革 2 版
(1030107 制定)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遴選及建議。 六、董事、監事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中心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為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立法理由監督機關對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監督權限,包括財務、營運、人事、財產等監督,及於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1140107 全文修正)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為董事會之職權,故本中心之發展目標及計畫,於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前,應提經董事會通過,爰於第一項增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之規定。 三、第二項未修正。
- 核定名詞
- 業名詞
監督機關對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監督權限,包括財務、營運、人事、財產等監督,及於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一、條次變更。 二、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為董事會之職權,故本中心之發展目標及計畫,於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前,應提經董事會通過,爰於第一項增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之規定。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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