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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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運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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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2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是一個行政法人,受教育部監督。 2. 教育部有權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來監督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業務。 範例參考: - 根據教育部的委託,體育署負責督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業務執行。 - 教育部指定體育署來監督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財務管理。
立法沿革 2 版
(1030107 制定)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教育部。 教育部得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業務。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組織型態及監督機關。 二、第二項明定監督機關得指定專責機關督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業務。
(1140107 全文修正)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運動部。
立法理由一、配合運動部之成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爰修正第一項,並列為本條文。 二、現行教育部指定教育部體育署督導本中心,運動部成立後,無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之必要,爰刪除第二項。
- 行政法人名詞
(1030107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組織型態及監督機關。 二、第二項明定監督機關得指定專責機關督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業務。
(1140107 全文修正)
一、配合運動部之成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爰修正第一項,並列為本條文。 二、現行教育部指定教育部體育署督導本中心,運動部成立後,無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之必要,爰刪除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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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