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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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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之務範圍如下: 一、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之選拔、培訓及輔導參賽。 二、國家級優秀運動教練之培育及進修。 三、提供醫療照護及心輔資源支援訓練之執行。 四、本中心場館之營運及管理。 五、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之身心照顧、權益保障、課業輔導及生涯諮商輔導。 六、競技運動相關事項之國際交流。 七、與國內外運動訓練相關機構之合作交流。 八、運動文化與相關物件之保存。 九、培訓運動員之溝通與權益保障。 十、其他與競技運動推展相關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3條,該中心的業務範圍包括以下七項: 1. 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的選拔、培訓及參賽輔導。 2. 國家級優秀運動教練的培育及進修。 3. 運動科學支援訓練的執行。 4. 該中心場館的營運及管理。 5. 優秀運動選手的生涯諮商輔導。 6. 與國內外運動訓練相關機構的合作交流。 7. 其他與競技運動推展相關的事項。 根據此條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業務範圍主要是針對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和教練的選拔、培訓及輔導,並提供運動科學的支援訓練。同時,該中心也負責營運和管理場館,並提供優秀運動選手的生涯諮商輔導。此外,與國內外運動訓練相關的機構合作交流也是該中心的業務之一。最後,該條例也提到其他與競技運動推展相關的事項,但並未具體列舉。 參考資料: -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20098)

立法沿革 2

(1030107 制定)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之選拔、培訓及輔導參賽。   二、國家級優秀運動教練之培育及進修。   三、運動科學支援訓練之執行。   四、本中心場館之營運及管理。   五、優秀運動選手之生涯諮商輔導。   六、與國內外運動訓練相關機構之合作交流。   七、其他與競技運動推展相關之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業務範圍。

(1140107 全文修正)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之選拔、培訓及輔導參賽。   二、國家級優秀運動教練之培育及進修。   三、提供醫療照護及心輔資源支援訓練之執行。   四、本中心場館之營運及管理。   五、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之身心照顧、權益保障、課業輔導及生涯諮商輔導。   六、競技運動相關事項之國際交流。   七、與國內外運動訓練相關機構之合作交流。   八、運動文化與相關物件之保存。   九、培訓運動員之溝通與權益保障。   十、其他與競技運動推展相關之事項。

立法理由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 名詞
(1030107 制定)

明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業務範圍。

(1140107 全文修正)

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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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 3 條規定:「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之選拔、培訓及輔導參賽。 二、國家級優秀運動教練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