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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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中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營運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 2.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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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4條,該中心的經費來源可以包括政府的核撥和捐助、國內外的公私立機構、團體和個人的捐贈、營運所得以及其他收入。 2. 根據前述的第2款,人們對該中心的捐贈與向政府的捐贈視為同等,即認為捐贈給該中心的款項等同於捐贈給政府。 範例:一家私立大學決定向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捐款100萬台幣,該捐款即被視為對政府的捐贈,並納入該中心的經費來源之一。
立法沿革 2 版
(1030107 制定)
本中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營運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捐贈政府。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經費來源。 二、為鼓勵民間企業團體或個人樂於捐助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挹注及充實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預算經費,爰於第二項明定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對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俾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於申報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或列為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1140107 全文修正)
本中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營運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參考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及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等規定之體例,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 核名詞
一、第一項規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經費來源。 二、為鼓勵民間企業團體或個人樂於捐助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挹注及充實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預算經費,爰於第二項明定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對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俾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於申報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或列為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參考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及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等規定之體例,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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