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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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5條的規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在制定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以及其他規章時,需要先經董事會通過,然後再報請監督機關備查。此外,在執行公共事務時,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也有權訂定規章,但需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的範圍內進行,同樣需要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法務部97年7月2日法律決字第0970023252號函釋》
立法沿革 2 版
(1030107 制定)
本中心應訂定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為期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得以有效運作,並具一定程度之自主性,爰規定本中心應訂定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二、因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仍肩負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之使命,爰於第二項規定,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可訂定對外發生效力之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1140107 全文修正)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本中心於行政法人化之初,即已訂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組織章程,考量該組織章程之性質屬本中心組織架構及業務職掌之重要規章,爰於第一項增列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俾資明確。 二、第二項未修正。
- 稽名詞
- 核名詞
- 業名詞
- 法律名詞
- 法規命令名詞
一、為期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得以有效運作,並具一定程度之自主性,爰規定本中心應訂定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二、因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仍肩負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之使命,爰於第二項規定,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可訂定對外發生效力之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一、本中心於行政法人化之初,即已訂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組織章程,考量該組織章程之性質屬本中心組織架構及業務職掌之重要規章,爰於第一項增列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俾資明確。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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