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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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與運動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 四、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 2.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二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 3.第一項董事,應至少一人具原住民身分;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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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6條的規定: 1.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立董事會,董事人數為十一至十五人。這些董事由監督機關依照下列人員範疇進行遴選,然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同樣地,當需要解聘董事時,也必須遵守相同的程序和要求。 - 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 與運動相關的學者、專家 - 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 - 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的社會人士 2. 第一款所提及的董事人數不能超過董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第二款的董事人數則不能少於董事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3. 第一項董事中,至少應有一位具有原住民身分的董事;而且,任何一性別的董事人數都不能少於董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這些規定確保了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董事會構成具有多樣性和代表性,並且確保了董事會在遴選和解聘董事時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範例參考資料: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6條的相關法令,法務部網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50)
立法沿革 2 版
(1030107 制定)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與運動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 四、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二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應至少一人具原住民身分;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人數、遴聘方式及其資格。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政府機關代表人數之比例限制,以維持其獨立性,並明定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運動相關之學者、專家代表人數之保障比例,以發揮渠等所長。 三、第三項明定董事之原住民身分及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1140107 全文修正)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與運動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 四、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二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應至少一人具原住民身分;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期明確,修正第三項,增列「董事」二字。
- 業名詞
- 逾名詞
- 原住民名詞
一、第一項明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人數、遴聘方式及其資格。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政府機關代表人數之比例限制,以維持其獨立性,並明定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運動相關之學者、專家代表人數之保障比例,以發揮渠等所長。 三、第三項明定董事之原住民身分及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期明確,修正第三項,增列「董事」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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