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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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中心置監事三人,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 2.監事由監督機關就具運動、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 3.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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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7條的規定,該中心設置三名監事,並推選其中一人擔任常務監事。監事的人選需由監督機關根據運動、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進行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任命。在解聘監事時也需經過相同的程序。此外,第一項監事中,其中一性別的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根據相關資料,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為國內重要的運動訓練機構之一,其設置及運作受到國家相關法規的規範。根據該條例第7條的規定,監事的選任與解任程序需經過監督機關的遴選和行政院院長的聘任。此外,第一項還規定了性別平等的原則,要求在監事中至少有一定數量的女性。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監事的遴選與解任過程公正和平等,並使中心能夠充分發揮其職能。
立法沿革 2 版
(1030107 制定)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監事由監督機關就具運動、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監事人數、資格及其遴聘、解聘方式。 二、第三項明定監事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1140107 全文修正)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監事由監督機關就具運動、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期明確,修正第三項,增列「監事」二字。
- 法律名詞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監事人數、資格及其遴聘、解聘方式。 二、第三項明定監事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期明確,修正第三項,增列「監事」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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